股权出质设立
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审查细则
1、《申请书》及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档案记载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章程中对股权出质是否做出特别规定,出质股权是否有被法院冻结等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情形;
3、审查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核对;
4、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涉及到股东的重大利益,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在办理登记时原则上需要本人到场签字;
5、质权合同所记载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与提交材料是否相符,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与提交营业执照是否相符。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二、申请条件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相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四)质权合同。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