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撤销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二、申请条件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相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