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第五条:“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修订)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公章刻制申请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六)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为工会,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九)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排号窗口换取《准予开业/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开业/设立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