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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查细则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变更住所的,租房合同中载明的出租方和出租房屋是否与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所载的内容相符

4、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审查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应当办理相应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8、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的,应当同时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0、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减少公司名称中行业表述的经营项目时,应当同时办理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进行变更登记,并参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重点进行审查;

12、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进行变更登记,并参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重点进行审查;

13、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的,应当按照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查重点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4、申请变更的出资方式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出资方式;

1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1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7、《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9、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20、变更后公司股东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1、审查新股东资格,股东所提交的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是否有效;

22、国有股权转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23、审查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4、与原来的登记档案对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章程,查看没有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是否有变动;

2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26、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二、申请条件

变更登记事项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按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载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

   (五)对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应该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须缴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证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排号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示范文本.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