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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查细则

 

1、与原来的登记档案相对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查看没有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是否有变动;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3、 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分公司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48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

三、申报材料

(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营业场所,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租房协议由公司承租的,提交公司拨给分公司使用的划拨证明(注明使用期限),如由分公司承租则应由公司授权。

■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五)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注: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须缴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证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排号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分公司变更示范文本.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