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查细则
1、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以上,并有五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母公司必须是对子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
3、审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是否有效。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5、 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企业集团设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其中母、子公司应为企业法人。
三、申请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五)《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集团章程(1份)(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集团名称。
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3、企业集团的宗旨。
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8、企业集团的终止。
9、章程修改程序及制定日期。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七)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盖成员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申请人凭《收件通知书》到排号窗口换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