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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审查细则

 

1、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分公司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31日起施行)。第49: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条件

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三、申请材料

(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注:过渡期内未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可不提供《清税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分公司注销示范文本.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