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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查细则

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主体资格;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租房合同中载明的出租方和出租房屋是否与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所载的内容相符;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章程及各种会议决议是否签字、盖章;

6、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分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1228日通过,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3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3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条件

拟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机构的公司。

三、申请材料

(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和《公章刻制申请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租房协议由公司承租的,提交公司拨给分公司使用的划拨证明(注明使用期限),如由分公司承租则应由公司授权。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取得了前置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此项经营资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排号窗口换取《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四)凭执照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后置许可等有关事项登记。

(五)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分公司注册示范文本.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