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审查细则
1、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注销登记(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2、符合注销条件。
企业集团注销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第十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申请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