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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审查细则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符合《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6、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1228日通过,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3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31日起施行)。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四)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东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六)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自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八)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九)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注:过渡期内未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可不提供《清税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四、五、六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决定以及合并或分立公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流程: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公告—清算—注销登记—公告终止。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备案通知书》。

(四)申请人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

(五)自《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清算完毕,准备注销登记材料。

(六)被委托人向省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七)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八)申请人公告公司终止。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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