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二、申请条件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办理变更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相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变更,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提交公司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