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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登记审查细则

 

1、公司股东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审查股东资格。股东所提交的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是否有效;

4、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规定;

5、审查改制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

7、租房合同中载明的出租方和出租房屋是否与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所载的内容相符;

8、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章程及各种会议决议是否签字、盖章;

9、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改制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条件

改制是指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将原注册时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改制企业除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主管部门同意改制脱钩;

(二)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财产处置及职工安置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提交的内容包括:改制前企业资产由谁出资、财产处置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承继情况及谁是新的出资人(到会人员签字);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五)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三)项合并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七)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八)改制后的公司章程(1份);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全体董事签字。

(九)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十一)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九)项材料合并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十二)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十三)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十四)《营业执照》副本。(注: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须缴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证件遗失的,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十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或者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股东或者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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