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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副本或补换照登记审查细则

 

1、与原来的登记档案相对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3、注意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审查,看是否前后一致。

 

企业、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补办、换发、增加副本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二、申请条件

因遗失和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等补办、换发营业执照和增加副本的企业、公司及分支机构等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公司申请补办、换发、增加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或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三)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营业执照遗失的提供);

(四)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申请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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